三明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377

明院教[2018]252

为做好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和被我校录取但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新生。

第二条在校生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入伍学生(含在校生和录取新生)在服役期间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退伍复学后,应按照《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学业。

第四条入伍学生离校前应全面掌握自己在校学习期间的课程修习情况,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补考或重修。

第五条入伍学生在部队检疫复检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应在第一学期初持当地征兵办证明或部队证明到校按校规办理复学手续,但不能享受课程免修等相关规定。学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退役学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凭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者,学校将依规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退役学生复学时应回原专业学习,原专业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退役学生如确有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大学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履行完免修手续后由任课老师录入成绩,成绩以优秀记载。

第九条毕业班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非毕业班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获批转专业的,毕业资格依据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入伍前有变化的,应进行课程补修,并对已修读课程成绩与学分进行认定,其毕业资格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征兵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明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业管理办法》(明院办政〔201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