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2   浏览次数:132

明院办发201951

 

各部门、各单位:

《三明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已经11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1122

三明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硕士培育单位建设,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进一步加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持续发展,建设应用型学科、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导师是指由其他高校认定并聘任、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我校教师。

第三条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高校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我校教师积极申报。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导师招生资格的教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教职工学年考核合格。

(三)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情况良好。

(四)初次申请导师招生资格的教师,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职称)。

(五)导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其退休年龄减去该学科研究生的培养年限。

(六)导师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科研经费应符合其所申报高校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程序:

(一)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其他高校的要求发布申报通知。

(二)教师根据相关要求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三)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推荐。

(四)相关高校按程序审核、认定、备案。

(五)具体认定程序参照有关高校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其申请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由其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如申请人对其研究生管理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提交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学校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应积极配合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导师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九条 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积极配合研究生辅导员共同做好研究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导师应积极配合研究生秘书共同做好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管理等工作,参与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根据培养方案和硕士研究生具体情况制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严格督促、指导、落实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引导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论文,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导师应主动与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工作人员沟通,及时反馈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 导师应发掘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潜能,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提供硕士研究生必要的科研经费,鼓励给予适当的助研补助;培养硕士研究生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提升硕士研究生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研究,勇于承担教学任务,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努力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方面取得标志性成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导师拥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相关规定招收、培养研究生。

(二)在规定范围内享有招生自主权,对评定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拥有建议权。

(三)接受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四)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会议,阅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文件,了解相关政策。

(五)所聘任高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导师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所聘任高校研究生相关工作安排与要求,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与考核,认真做好本学科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加强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三)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进行全方位指导。

(五)所聘任高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1. 奖惩与待遇

 

第十四条 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由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导师培训。所在学科的带头人、课题组负责人及相关导师应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对于取得导师资格且以第一导师招收一届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学校每月给予该导师300元补贴(自研究生报到当月起到研究生毕业当月止,不超过正常学制年限);对于以第一导师连续招收三届研究生的导师,学校每月给予该导师500元补贴(导师到我校工作前后指导的研究生连续计算;自第三届研究生报到当月起到研究生毕业当月止,不超过正常学制年限)。第二导师的工作量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并在人员缺编补贴或绩效分配中给予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导师,学校将在各级各类教学评奖评优活动及科研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与我校联合培养的学生论文获得国家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除国家给予导师的奖励外,学校另外给予导师20000元奖励;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除省里给予的奖励外,学校另外给予导师10000元奖励;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学校另外给予导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疏于培养和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导师,或被聘任院校撤销导师资格的,学校将追回助研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以上未尽事宜或相关条款与导师招生资格的申请及聘任单位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