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2   浏览次数:8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的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制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加强对其学士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并对学士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第三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综合训练形式)(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作假行为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委员会分别依照各自的权限,负责对本学院毕业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及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教务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仲裁者。

第六条 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是否有作假行为进行审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认真审查。

(一)学位论文交由评阅教师评阅或交由校外专家“双盲”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专家保密,专家也实行匿名评审);

(二)利用检测软件对论文进行检测;

(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时使用前述两种方法。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作假:

1.在学位论文评审阶段,评阅教师或专家认定作假;

2.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各学院答辩工作小组认定作假;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委员会认定作假。

(二)根据校内学位论文抽查审核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学位论文具有作假行为的,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以及作假程度进行认定。

(三)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委员会填写《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表》,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委员会在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形成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按规定填写《学士学位论文复审表》,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 天内,填写《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三章作假行为的责任及处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具有作假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过检测学位论文复制比达到20 %且未超过35 %,或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学校限定的时间内提交。经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准允作者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不得参评优秀毕业论文;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修改论文或修改后仍未通过审查者,责令重做学位论文,答辩延期一年,但必须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

(二)经过检测学位论文复制比超过35 %且未超过50 %;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在学位论文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责令重做学位论文,答辩延期一年,但必须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

(三)经过检测学位论文复制比超过50 %;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成果的,该毕业生作结业处理。

(四)因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申请人员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五)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属于本校教师、工作人员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发现有作假行为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应视其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按审批程序撤销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二)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出现多例学位论文作假、影响恶劣的学院,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学年度各类先进和年度考核评优的资格。

(三)对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申诉与复议

第十条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学校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所在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复审,并在收到申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结果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复审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复审结果确认不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所在学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为其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诉申请的,应当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位申请人本人没有申诉请求的,其指导教师也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三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学校复审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提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及时处理并答复。

第十四条 当事人超过申诉期对处分决定或者复审结果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三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三明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明院办政〔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