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考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261


明院教2018250

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务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考试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考试分为校内组织的考试与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统一考试。本规定主要针对校内组织的考试,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统一考试,遵照该类考试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二条  期末考试根据校历安排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公共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自行安排。补考通常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一、二周进行,期中考试由二级学院组织安排。

第三条  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应与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错开,并保证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优先进行。

各学院应以生为本,科学安排考试。两门课程考试原则上有1-2天间隔,各学院应按校历合理安排期末考试不得随意提前完成所有考试,各班级原则上最后一天必考一科。

第四条  考场须优先安排在标准化考场,有条件的考场须单人单桌(抽屉朝前),单列排列,左右间距80 cm以上;连排课桌椅的考场左右各间距两个座位;阶梯教室左右至少隔两个座位,阶梯部分前后至少间隔一排座位。同一考场、不同课程考试的考生座位须交叉安排。

第五条  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60人以上的考场适当增加监考人员。每场考试须配备后备监考人员,预防考试突发事件。

第六条  课程主考一般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及巡考人员排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因故确需进行调整的,应至少于开考前一天向教务处申请,并说明更改理由。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按《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并按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监考职责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安排参加监考,按要求履行监考职责。确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监考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5分钟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本考场试卷及有关考试材料。

第十条  监考人员须注意仪容仪表,着装整齐规范,佩戴监考牌,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桌椅、卫生环境等各项准备工作,如有问题,须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须对考生进行全方位安检,提醒考生禁止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检查考生证件是否齐全(身份证、学生证),证件上的照片与持证人是否相符,证件不齐或不清晰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须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提醒考生再次检查、清理周围考试环境并组织考生签字确认身份。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于考前5分钟当众开启试卷袋,依次分发试卷和草稿纸,并提醒考生答题前先在试卷和草稿纸上填写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填写考生的缺考情况。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考前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在监考时间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须一前一后,监控全场。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苗头,应立即给予提醒;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令其停止答卷并退场,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连同考生违规行为材料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上报学校处理。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后督促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回收并认真清点试卷,连同《考场情况登记表》,交给考务人员。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监考人员应及时报告考务人员,由考务人员向主考汇报,主考视情况向学校反映。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应该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老师安排,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职,维护考场纪律,如有违规行为,依据《三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场巡考

第二十二条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巡考组由相关领导、督导团(组)和教师组成。

第二十三条  校巡考组主要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查、督导。学院巡考组主要负责本学院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等考试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巡考人员须认真履职,巡考过程中不得影响考生考试。巡考结束后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和二级学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明学院考务管理及成绩登录和查询规定》(明学院教字〔2009〕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